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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大全:借贷经济纠纷案件,担保人为朋友借款担保经调解生效执行发生了非法占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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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0日,被告惠某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借款4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9.6‰,逾期次日起罚息上浮50%,即月利率14.4‰由被告郝某、白某承担担保责任。至2020年5月已经形成逾期贷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惠某、郝某、白某归还本息,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某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此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清晰。但是在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得知,该案借款人惠某表示是帮他人借款,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但借款合同的签字属实,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对惠某反复讲明利害关系,耐心解读借款合同的条款后,惠某当即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只是存在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希望能与原告调解。法官了解到借款人的调解意向之后,向原告详细说明借款人的情况和还款意愿,劝解原告能够理解被告惠某的处境,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惠某当即兑现该笔借款的10%,剩余借款本息分期偿还。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每一个公民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当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上述案件,被告惠某帮助他人借款,虽未使用借款,但仍要承担还款责任,可谓得不偿失。请大家务必记住“字不能随便签,保不能随意担”!(李娜)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