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但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这既是对手足之情的漠视,又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且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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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品宣部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谢**,住所:天津市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原告之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但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这既是对手足之情的漠视,又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且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住所:天津市B区***。
案情概述:被继承人谢**10年1月27日死亡,高**09年5月22日死亡,二被继承人留有房产一套,原告之父谢**于13年死亡,谢**与易**于09年协议离婚,原告系谢**与易**之女,被告是原告叔叔。事后,原被告因继承该房产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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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品宣部
人民法院于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立案后,法官希望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并积极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在法院多方努力下,原告与被告顺利达成调解,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继承房屋补偿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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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品宣部
本继承纠纷,依法应由原告之父与被告继承,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13年原告之父去世后,原告继承了其父亲对该房屋所占的份额。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该房屋的处理办法,但双方未就房屋价格补偿问题达成共识,在这之后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对该房屋的处理进行协商并私自将该房屋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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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结语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品宣部
在继承案件中,如何搜集相关线索来证明财产至关重要。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与法官沟通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节约委托人的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