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B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650元,并以3765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7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农用大棚膜、农地膜等相关材料的农资公司,被告因其经营所需,陆续从原告处购买PO膜,原告每次将货物当天交付给被告。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截止2021年7月26日,被告欠付货款3765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37650元,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原告AB公司处购置农资,原告AB公司依约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农资,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原告AB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某某作为买受方应向原告AB公司支付货款。现被告李某某尚未向原告AB公司支付37650元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AB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向其支付货款376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问题,现原告AB公司主张被告李某某应向其支付以376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因被告李某某向原告AB公司出具的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李某某应自原告AB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7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对于原告AB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AB丰实农资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650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AB丰实农资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3765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AB丰实农资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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