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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沙河借贷纠纷,沙河市失信人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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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恢280号

被执行人:韩召波,男,汉族,1987年9月9日生,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高庙村南大街88号。

执行依据:(2019)冀0582民初274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韩召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国英各项损失共计348,101.87元。

二、执行案号:(2022)冀0582执1161号

被执行人:王自战,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白塔市场。

执行依据:(2021)冀0582刑初9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人王自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前犯合同诈骗罪没有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王自战退赔被害人胡国强人民币85.6万元、被害人齐万山人民币28.5万元。

三、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8号

被执行人:殷志杰,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

执行依据:(2021)冀05民终511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殷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樊美彬涉案碱款项153750元。

四、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65号

被执行人:樊庆军,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沙河市白塔镇樊下曹村人。

执行依据:(2013)沙民一初字第0050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 1.被告樊庆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成林借款179万元,并自2012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8%向原告朱成林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被告樊庆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成林支付约违金15万元。。

五、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60号

被执行人:杨志辉,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襄都区柴家庄村南街114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753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杨志辉分期偿还原告曾印入租赁费32390元为清,其中于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22390元。

六、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110号

被执行人:付禄恒,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千山花园18-1-901室。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303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 1.被告付禄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卫亮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2.被告付禄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卫亮利息21万元

七、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33号

被执行人:秦彦永,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册井乡册井村西南街。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50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秦彦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增民借款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参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八、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83号

被执行人:左江斌,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沙河市蝉房乡王茜村133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76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左江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永清劳务费9300元。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恢2号

被执行人:朱万山,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褡裢村。

执行依据:(2005)沙民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朱万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小生借款30000元。

十、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91号

被执行人:胡尽学,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西毛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民终219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胡尽学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运书借款94800元,并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9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94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