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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爆料报道:借贷纠纷能判多久缓刑呢,伪造债务应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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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安兆宝

为了逃避真实债务,两人虚构债务提起诉讼,再达成调解协议。3月22日,从青州法院了解到,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该案涉及的前民间借贷案的被告和证人获刑。

亲戚对簿公堂,判决后还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董某英到法院起诉郭某某及其经营的工程机械公司,请求判令对方归还本金290多万元及利息160多万元。

董某英诉称,其父董某某与郭某某是亲戚关系,郭某某经营着一家机工程械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起,由于经营不善,郭某某多次找到其父董某某借钱。期间,董某某以董某英的名义多次借钱给郭某某,这些借款郭某某一直未偿还。

董某英提交了郭某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承兑汇票。对于董某英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郭某某均表示承认。

案件审理阶段,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由被告郭某某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之前分三次还清借款本息,如任何一笔逾期未还,董某英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在郭某某第一笔借款逾期未还后,董某英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诉讼阶段查封的郭某某名下的住房以及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司法网拍,后董某英将郭某某的住房及厂房拍下。

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查出“案中案”

然而,在2019年10月,这起案件发生了“意外”。

债权人武某某向青州市检察院提出控告,称郭某某串通亲戚进行虚假诉讼,企图逃避其债务。实际上,在2017年11月,也就是董某英起诉郭某某及其工程机械公司半个月后,武某某也起诉了董某英起诉郭某某及其工程机械公司,请求判令对方偿还3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同年12月,双方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清偿时间要晚于前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底,青州市公安局接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发现郭某某、董某某涉嫌虚假诉讼。后警方通过调查查明,郭某某的确曾向董某某借款,但实际借款数额与董某英起诉的借款数额并不一致,其中有两笔共计60万元为虚假债务,是郭某某串通董某某偷梁换柱,由董某某将自己公司两张承兑汇票,改成了与郭某某的债务,并由郭某某对照汇票数额出具了借条。

而郭某某之所以拉着董某某这么做,是郭某某的住房和厂房价值远大于两人之间的真正债务,而郭某某又面临着下一步被武某某起诉的问题,为了保住自己的住房和厂房,于是,就有了这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虚假诉讼。

2020年10月1日,青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阶段,郭某某、董某某与武某某达成和谐协议,并取得了武某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原被告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合谋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等情形,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从青州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虚假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虚假诉讼违背诚信和法律,是一种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等诸多领域。而随着诉讼标的额的逐渐增大,虚假诉讼的涉案数额也在逐渐增大,一旦实施虚假诉讼,很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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