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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之诉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代理人现就本案法律和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2021)苏0707民初4087号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根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人已于于2022年7月30日交付法院20000元+80000元,两笔合计100000万元;于2022年8月30日交付法院66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交付法院34000元;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法院68725元,以上合计268725元,上述款项包括案件受理费3725元。故申请人已经完成付款义务,且前两笔付款20万元是严格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履行的,后一笔68725元履行迟延一点时间,比调解书约定时间晚了一个多月,但也是在法院下达(2022)苏0707执2850号执行通知书前完成的。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265000元和违约金80000元,无事实依据。

二、(2021)苏0707民初4087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021)苏0707民初4087号调解书约定违约金80000元,明显过高,属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三、(2021)苏0707民初4087号调解书约定违约金过高,且并未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该违约金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民事调解书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虽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样受《民法典》约束,不能过低或过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从(2021)苏0707民初4087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看,申请人总共欠被申请人265000元,申请人已经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了20万元,只是区区65000元晚履行了几天,且并未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申请执行人对该违约金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即使支持,法庭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部分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孙曰磊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