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却起诉到法院要求提前还款,又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起要求提前还款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是朋友关系,谢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19年2月10日,谢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2013年9月15日,谢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期48个月,利息43200元,到2019年2月10日止已还款22500元,尚欠120700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还清。2020年6月,李某以其无法联系谢某,谢某恶意逃避债务为由向化州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谢某立即偿还借款。
在庭审中,谢某表示其向李某借款是事实,但是由于疫情原因,谢某刚找到工作,且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其无法提前还钱。承办法官在法庭调解阶段,向原告说理:受疫情影响,被告确实由于经济困难还不上借款,且还款的日期未到,原告是否同意让被告出具一个分期还款计划。原告拒绝承办法官的提议,仍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调解无效后,化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是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时间,且被告既不存在预期违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则双方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不能随意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如果借款人怕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起诉要求提前还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借款人已经掌握欠款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证据或欠款人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不约定还款时间,这样借款人既能随时请求欠款人偿还借款,又无需担心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借款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约定还款日期。
【记者】杨建雄
【通讯员】陈晓梅
【作者】 杨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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