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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借贷纠纷驳回判决书模板,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原告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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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华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佩系朋友关系,在2020年7月18日,被告张某佩称投资生意急需资金短期周转向原告刘某华借款10万元,此款由原告胞妹刘某的账户转账给被告张某佩。此后原告刘某华多次催收借款,被告张某佩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

被告张某佩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刘某华起诉被告张某佩是虚假诉讼,张某佩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刘某华称转账10万元是借款,但没有借条、欠条等证据相互佐证,刘某华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要求张某佩归还借款,但张某佩从一直否认差欠刘某华任何借款,相反的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佩一直主张的是刘某华委托其购买股权的款项,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还可以看出转款前两天,一直是张某佩在催刘某华尽快支付款项,否则财务要结账了等内容,上述聊天记录与刘某华主张张前佩是借款明显相互矛盾。

本案中被告张某佩收到原告胞妹刘某账户转款10万元后,当日即将该款项转给了证人王某,并通过证人王某为原告购买了某公司股权,并为原告出具了股权代持协议,之后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购买股权的款项无法获得收益,因此原告刘某华才转而向被告主张是借款,原告刘某华提起的是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刘某华委托其胞妹刘某向被告张某佩转账的10万元是否是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理由:

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需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刘某华主张转给被告的款项是借款,除转账凭证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刘某的证言外,无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印证,而从原告刘某华、被告张某佩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能够反映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时,被告对款项性质予以否认,并无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提交的刘某转账记录仅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资金转移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华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在判决书上法官并未完全采信被告的意见,但实际上法官根据双方庭上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内心已经高度确信案涉的10万元并非借款,因此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刘某华,因原告刘某华未能进一步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告刘某华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建议:

大部分仅有转款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被告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原告主张借款的诉求,只有极个别无法得到支持。实践中,转款确实为借款的情况下,建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等约定好相应的内容,不便签订书面的借条的,也可以在转账时明确备注是借款,或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保存好转款是借款的证据。当然如果确实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的,建议不要随便提起诉讼,轻者被驳回诉讼请求,重者可能被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