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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追踪盘点:借贷纠纷银行卡冻结多久,银行卡被冻结最快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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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郭某与农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约定授信期限是2020年4月8日-2023年4月7日止。最高授信额度53万元。2020年4月8日,岳某某与农商行签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农商行,抵押人:岳某某。岳某某以自己名下坐落城建区14-301-303号房屋为郭某与农商行签订的编号1218A020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53万元。抵押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之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以及相应款项的增值税。刘某作为抵押财产共有人与岳某某在抵押人以及抵押财产共有人处签字。

农商行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郭某给付农商行贷款本金53万元及自2021年4月14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罚息;2.判令处置岳某某、刘某名下抵押物,农商行优先受偿;3.判令郭某、岳某某、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郭某是否应偿还农商行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43,421.35元。

农商行与郭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农商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郭某应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郭某等虽主张2020年6月5日岳某某已为郭某代偿了截至2020年6月5日的本息,但该款项被案外人错误申请保全导致法院将其中47万元冻结,故郭某所欠本息当日未能还款成功,并非因农商行原因导致,郭某等主张不再承担2020年6月5日后产生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2021年6月5日郭某借款本息未能成功偿还,郭某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还款义务,诉讼中,岳某某已对郭某所欠的借款本金全部代偿,但对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借款产生的利息及罚息43,421.35元未予代偿,该利息中包含2020年6月4日法院冻结郭某还贷账户47万元之外账户内当时所剩余额61,640元产生的利息,由于2021年6月8日岳某某通知农商行要求其将上述61,640元款项偿还郭某借款,但农商行怠予行使权力,导致2020年7月22日该款项被其他法院扣划,故对于农商行主张郭某承担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5月31日因61,640元产生的利息、罚息4,731.18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扣除上述款项后对农商行主张的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借款产生的利息及罚息38,690.17元(43,421.35元-4,731.18元=38,690.17元),应予支持。

岳某某经其共有人刘某同意与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为合法有效合同。岳某某对上述款项在最高债权余额53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农商行作为登记在岳某某名下坐落城建区14-301-303号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郭某、岳某某等被告抗辩岳某某将531,600元于2020年6月5日存入郭某还贷账户前已通知农商行的工作人员,但农商行否认为其工作人员,郭某等人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农商行主张2020年6月8日岳某某通知其将剩余61,640元款项用于偿还郭某借款时,因郭某还贷账户已被法院全部冻结导致其未予扣划,其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因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所应担负的利息、罚息38,690.17元;二、若被告郭某不履行上述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岳某某名下坐落于城建区14-301-30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岳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继续清偿。

一审判决后,原告农商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020)民初2339号案件冻结的郭某在农商银行6231××××9763-000156账户内的存款系以人民币470000元为限,未冻结款项尚有61640元,2021年6月8日岳某某通知农商行要求其将61640元款项偿还郭某借款,农商行主张因银行卡为冻结状态而未能及时扣除,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农商行怠予行使权力,导致2020年7月22日该款项被其他法院扣划,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农商行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5月31日因61640元产生的利息、罚息4731.18元并无不妥。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