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分享的是卓建所合伙人任志军律师经办的一宗重大疑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败诉后当事人二审委托任律代理,二审经过审理发回重审;又经过艰难的重审一审终获改判驳回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请求,重审二审维持原判,历时七年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500万元的成功案例。改判胜诉的关键在于任律经过多夜奋战及多年维权的韧性,罗列梳理了自2013年发生15笔借贷的近2亿的银行流水明细,重点阐述了本案案涉500万本金实际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明某及案涉500万本息还清的事实逻辑。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刘某因为芯片公司资金周转需求向职业放贷人明某借款15笔,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4.5%不等,总金额近2亿。2015年10月,明某通过马某名义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2日,刘某向明某支付300万和解。2015年7月1日,该案已实际支付过本金200万。同日,该案马某撤诉。2016年1月,明某以陈某名义起诉本金1800万及利息。最终,案件以2000万执行和解结案。至此,刘某与明某职业放贷团队的借款已经全部清偿。
2016年11月,明某通过空白借款合同以李某名义再次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及利息。该笔案涉500万发生在2014年6月,借款利息为月利息4%,借款期限为12个月。
一审期间,李某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流水、借款借据、担保保证书等,证据相对比较充分有利。刘某为了证明款项已经还清,笼统摘取了近2亿流水中的其中几份银行流水。由于没有其它直接有利证据且一审代理人没有认真梳理双方的所有银行流水及案涉500万流水的还款具体细节一一对应,只是笼统抗辩已经结清,再加上一审时提了管辖异议及申请了笔记鉴定,抗辩理由打偏,且最终鉴定结果确实是借款人刘某笔记,及其耗时又给一审法院造成不诚信的直观印象,导致一审未支持其答辩理由,支持了李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
二审阶段,时间来到2019年,尽管除了银行流水的证据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任律接受委托后,首先,认真梳理每笔银行流水,对应案涉500万出借的时间及每月20万利息支付节点,结合一审庭审笔录、对方的代理意见等,逻辑推演出案涉500万的本息具体还清明细。其次,调取2015年马某案件的证据材料,该案500万出借流水与本案一致,再次证明本案案涉500万已经结清。最后,重点阐述本案实际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明某,非本案诉讼出借人李某,一审事实不清,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开完庭等待一年后,2020年年底收到二审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阶段,一审法院依法追加马某为第三人。任律调取了所有刘某与明某职业放贷人团队的案件诉讼资料及刘某报案留下的所有笔录,并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了案涉500万系由明某转至李某再由李某转至借款人刘某,实际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明某。抗辩理由如下,本案中,明某职业放贷团队与刘某之间存在15笔借款关系,且利息畸高。李某非实际出借人,明某以李某名义基于2014年6月的借款再次提起诉讼,并以明某个人选择性认可该笔借款的部分还款,规避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债务抵消以及债务结算方面的规定,割裂了民事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将刘某的部分还款排除在债务结算之外,严重损害刘某利益,且案涉500万实际已经结清。重审一审因此支持抗辩,全部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重审一审获胜。
重审二审阶段,李某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未提供新证据。刘某提供了宝安区公安机关调取的司法意见书的《补充说明》,证据与明某所有的关联15笔借贷全部结清。任律抗辩李某与明某存在亲属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自认以及相关银行流水,认定本案 涉案的 500 万元款项,明某系实际出借人, 且刘某提交的另案判决、审计报告、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明某多年来利用他人账户,将多笔存在关联性的借款,截取了部分来计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规避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债务抵销以及债务结算方面的规定,割裂了民事合同履行的完整性,收取和牟取畸高利息,持续时间长、金额大,实际属于职业放贷行为。
不仅如此,明某及相关关系人与刘某之间多年来因职业放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已经结算执行完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重审二审因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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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律师解析
1、出借人的确定。
2、明某等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行为。
3、案涉500万借款是否已经结清。
关于出借人的认定,2014年6月,李某转账至借款人刘某500万。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借款实际是明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借,再自行收取本息。首先,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明确不认识刘某,与刘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是明某操作李某银行卡支付;其次,李某转账的500万借款
关于职业放贷行为,明某及相关关系人构成职业放贷。首先,明某自认与刘某两年多来的借款多达15笔,借款月利息介于4%-4.5%期间,明显高利;其次,明某自认所有出借款项
关于借款结清,2014年6月的500万借款已经结清。不仅如此,明某及相关关系人与刘某之间多年来因职业放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已经结算完毕。首先,自2014年6月以来,每月利息20万均在每月的16日左右支付至明某;其次,2015年7月1日支付200万本金,2015年10月12日支付300本金,案涉500万借款本息清偿。另案同笔借款流水的500万也于当日和解撤诉相互印证。最后,明某及相关关系人与刘某之间的近2亿元借款,经过《司法意见书》、《补充说明》、《还款承诺函》、《执行和解协议》等相互印证,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并支付完2000万款项后,明某及相关关系人与刘某之间多年来因职业放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已经结算完毕。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四、律师提示:
碰到诉讼或者其它法律问题时,特别是复杂疑难案件,应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清楚案件的相关法律关系,也可能表述不清楚案件的客观事实,特别在己方有利的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法律逻辑推演案件事实的客观展现,无法准确的提炼出让法官信服的法律事实,导致不少案件败诉而失去合法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