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陈晨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在法院多次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的情形下,对案件的关键事实仍坚持作虚假陈述。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山东省法院获悉,近日诸城法院依法对原告王某开出了1万元诚信“罚单”,让他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说谎付出了代价。
诸城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被告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王某诉称涉案借款形成后两被告均未偿还。后经审理,承办法官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被告郑某某到庭应诉并提交了相关偿还明细等证据,二审据以认定涉案借款已全部偿还,并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在该案中就借款归还的重要事实未如实陈述,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仍继续起诉,妨碍案件审理,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
2020年4月15日,诸城法院作出决定书,对王某罚款1万元,限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纳。2020年4月20日,王某缴纳了上述罚款并提交悔过书一份,对其未如实陈述的行为作出悔意。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在司法诉讼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编造谎言、歪曲事实,个别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所谓的“权益”,放任甚至配合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这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其自身造成不利后果。对于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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