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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解说:典当行业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招远涉恶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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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扫黑除恶】5人获刑!招远一涉恶犯罪集团案宣判

近日,招远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兰某某等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招远市人民法院看守所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招远市检察院办理的又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告人孙某以“晨晖车行”名义设立办公室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信息部打广告等手段发布典当、贷款信息,采取砍去头月利息等方式对外高利放贷。

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告人孙某先后以月息5%-30%不等的高额利息向刘某某、付某、徐某某、宋某某等人放贷。期间,为追讨欠款、利息及办理贷款的前期费用,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孙某、韩某、崔某某,以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被害人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孙某、李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

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兰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韩某、崔某某为一般成员。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大量的证据证实了以兰某平为首的犯罪集团的形成过程及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让4名被告人依法受到罚当其罪、罪责相应的处罚,彰显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三、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招远市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注重办案质量,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类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