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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借贷纠纷没借条没约定利息,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起诉时可以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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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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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和2017年1月1日,被告栗某云向原告许某社分别借款15万元,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出具的借条。但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被告还向原告有其他的借款。2019年10月22日,原被告将所有的借款进行了结算,销毁了部分借条,保留了2016年5月10日和2017年1月1日的借条,同时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亦未载明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从借款之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每月2%的款项,支付的款项共计32.4万元。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为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及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利息已支付。到2019年10月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

原告两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金30万元从2019年10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时止,本金10万元从2019年11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时止)均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本案虽然没有在借条中载明利率,但实际上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2016年5月10日、2017年1月11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借款1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给被告用于工程建设,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本金,且拖欠本金30万元从2019年10月起至今每月6000元,本金10万元从2019年10月11月起至今每月2000元的约定利息。

第二,原告实际交付了借款。2016年5月10日和201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5万元,原告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同时,被告还有其他的借款。2019年10月22日,原被告将3笔借款进行了结算,销毁了1张借条。原告保留了2016年5月10日和2017年1月1日的借条,同时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以上借条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和利息,但客观真相是双方约定了月利率为2%。

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借条和取款凭证能够证明是现金交付。利息支付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告在庭审笔录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均能够证明口头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

【判决结果】

被告栗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许某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利息(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被告栗某云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文书】

1、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405民初34号(2021年2月6日)。

2、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终1523号(2021年5月17日)。

【案例评析】

被告栗某云辩称借款属实,但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已经归还的款项32.4万元系归还借款本金。

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双方约定了利息且每月利率为2%,被告已按本金3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至至2019年10月。

第一,有利息支付银行流水。该利息支付银行流水,每个月固定支付6000元,该金额恰好是30万元,按原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自借款后不定期地按固定比例每月2%支付款项至2019年10月。

第二,双方确认过本金。双方确认过本金,那说明双方约定过利息。原、被告在2019年10月22日结算时,双方确认尚欠的借款本金为40万元。

第三,原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催交过利息,被告承诺支付。

第四,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利息已支付到2019年10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实际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19年10月,所以,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

根据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之后的最高利息的标准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所以,被告应当支付至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结语和建议】

1、代理律师要知己知彼,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原告准备的主要证据是借条以及取款凭证。原告给被告借款,交付的全部是现金,不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原告与被告在庭前沟通,被告明确表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归还的是本金。据此,原告代理律师根据被告的抗辩意见,及时调整举证的重点,打印了历年的利息支付凭证,用于证明月息2%的利率,已经实际履行。为了获得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除了仔细研究对方提交的书面意见,还要争取同对方见面,口头交流。

2、彻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016年5月10日和2017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两次交付现金共30万元,被告出具了两份借条。2019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所有的借款进行结算,销毁了一张借条,保留了两份借条,另外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一共有3张借条。现有的3张借条不足以说明案件来龙去脉,必须对其中一张借条的

3、要敢于办理直接证据不太充足的疑难案件。只有办理疑难案件,才能真正体现律师的价值。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处理案件,是因为当事人依靠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能够处理自己的案件,他们不会聘请律师。本案中,当事人不掌握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但客观事实是双方约定了月息2%的利率。如果认为当事人陈述了客观事实,没有弄虚作假,原则上,律师应当接受案件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发生客观事实,总会有蛛丝马迹。律师应当穷尽专业知识,收集各种证据,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相关法律知识:

不作为帮助犯量刑是怎样的

不作为帮助犯在量刑上还是明确。主要有从重、减轻、甚至是免除惩罚。即使当事人没有实际性的参与犯罪,但对犯罪分子有所帮助,这也构成犯罪,纵容犯罪分子和犯罪活动,当事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其他酌定情结。

10、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对从犯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客观公正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