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日常]内幕信息:上海借贷合同纠纷的解决,上海借贷纠纷律师

阅读:

上海合同法律师:违约方行使解除权之民法典580条第二款适用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前言

法定解除权一般情况下,仅有守约方才享有。但是在守约方不愿行使解除权,但继续履行合同已不现实或不经济的情形下,如何避免合同双方僵持不下最终两败俱伤等违背合同经济、效率原则的后果。《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赋予了合同违约方通过司法救济即向法院申请司法终止的权利。合同僵局案件自2020年以来大幅增加。

以下案例,就是在疫情爆发期间,承租方无力继续承租房屋在自愿承担违约金的前提下,以违约方的身份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合同解除时间是承租方发出解约通知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二条【合同终止的时间】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另一种方案】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在判项中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案例:郭丽与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3民终19560号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根据查明的事实,郭丽与自如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有证据表明,郭丽授权自如公司将其住宅供他人居住、使用,自如公司向郭丽支付租金收益,涉案《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具有租赁合同的基本属性,郭丽与自如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涉案合同履行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如公司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势必因疫情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根据自如公司从2020年10月2日后即违反合同约定向郭丽支付租金的情形,结合自如公司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又结合郭丽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表明郭丽与自如公司形成了合同僵局。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本案中,自如公司按照《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将租金支付至2020年10月2日,之后自如公司又向郭丽支付了解约结算款,可见自如公司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结合自如公司已经实际腾退房屋并向郭丽发送房屋门锁密码的情形,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本院对郭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对郭丽有关“自如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行为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自如公司向郭丽寄送解约通知,郭丽虽不同意,但根据郭丽自认其在2021年3月10日收到涉案房屋密码明码的情形,结合自如公司从2020年10月2日后就未按合同约定向郭丽支付租金的情形,又结合郭丽在合同履行中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本院对郭丽有关“未查明自如公司获取密码是否正当;未查明下发密码与房屋控制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将明码错误认定为永久密码;不能证明自如公司已失去对涉案房屋的掌控”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判决的请求。郭丽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就拖欠水电气费提出诉讼请求,郭丽有关拖欠水电气费的上诉主张属于上诉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根据自如公司与郭丽在本案中未能达成调解的情形,郭丽可就此问题另行主张。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