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委托人】:东莞市某典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杨太平团队
【被告】: 莫某某、田某
【案由】:典当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归还典当本金500000元、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案情简介】:
被告莫某某与田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莫某某签订《房地产最高额典当(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某房产抵押给原告,原告发放当金,被告保证从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每月14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月利息和综合费,从2020年5月起被告没有再支付利息和费用,并且在合同截止日期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000元,原告就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了诉讼,法院依法裁定。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人典当公司已经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典当业务,且律师通过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分析相关的证据,认定该案应适用典当典当纠纷的相关办法和规定,不该适用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计算综合费等费用。
在给委托人分析诉讼策略方案后,在委托人同意该方案后,向法院提出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等诉请,经过法院审判,成功的帮助原告取得了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