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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性问题,2021年最高院出台了《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针对民间的借款合同有几种情形下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高利率也就无效,借款人需要承担的是本金以及资金占用费(年化3%—6%)。

本文着重结合2021年以后最高法再审的案件,讲述两种最常见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套用金融机构资金转贷、职业放贷人的放贷。

一、套用金融机构资金转贷

套用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是指债权人借给借款人的资金,并不是债权人自己的积蓄而是债权人在银行、贷款公司(包括支付宝等平台)贷款出来的资金,这种情形下的借款合同无效。

这一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但是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7113号案例的指导,最高院对于此条法律法规的解释中,明确借款合同无效下,需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的行为人是同一人,此时借款合同才会无效。

换言之,如果这之间存在主体转换,就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在(2021)最高法民申7113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债权人和某一家公司存在关联性,公司这个主体有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可能性,但法院最终认为即便公司有借款,债权人不是公司,套取贷款、转贷的行为人并不是同一时间线的同一主体,不构成合同无效。

二、职业放贷人

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解释和定义,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职业放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没有资质的放贷公司。如果债权人一方构成职业放贷人,那么其与借款人签订的高利率借款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借款人不需要承担高额利息偿还义务。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906号案例中明确,借款人主张债权人为“职业放贷人”的,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法律没有对其中的反复性、经常性作出硬性的标准,比如一年内多少次等等,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借款人也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以上就是两种最基础的借款合同无效情形。如果您有相关需求,可以直接留言、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