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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揭秘解答:中信银行借贷合同纠纷律师,中信银行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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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阳,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身份证号8811,住华阳市水区纬三路17号。

原告刘上与被告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 100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金 154008.56 元(以 383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 月 17 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就原告刘上的起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诺返还赠送一年物业费,但并未履行,即:协助原告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的条件并未成就,待条件成就后,答辩人予以协助。

双方的《华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在华阳壹世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的中介服务下,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后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原告)在房屋花开公寓10号楼东1单元4层08号交付之时,天然气剩余不做结算,赠送给乙方(被告),并返还赠送一年物业费。(承诺)”。现原告并未返还赠送一年物业费,待原告将该费用支付给被告的条件成就后,答辩人便协助原告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

二、双方及居间方还签订有《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答辩人已如约按中介服务方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不存在拒绝、拖延、不配合办理的情形。

1、签订《华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当日,原、被告及居间方郑

州壹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还签订有《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居间方的经纪执业人员为王点。《居间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有:乙方(被告)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61280元,并约定有居间服务内容及标准。《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有服务方协助原、被告收集、整理、审核相关交易资料,协助办理资金监托管政策,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等等,即:原、被告双方系在办理各种手续由中介服务方主导。

2、通过所举证的李阳与王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6张),李阳、李阳配偶王国、刘上、王点(中介工作人员)等7人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17张,中介人员王点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可知:买方李阳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便积极地与中介人员沟通所需材料,也积极准备着相应材料,在中介工作人员的引导通知下已于15日内办理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并提交了全部材料,买方李阳并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形。

3、卖方主张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共同前

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该条款的意思为双方均由义务去办理贷款手续,而并非约定的乙方必须准备齐全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且必须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审批通过,显然:卖方主张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21日,答辩人存在违约的理由无事实及合同约定。

4、答辩人已在合同签订后,根据中介的要求积极准备贷款资料,因卖方的房产系抵押贷款房产,为顺利解押需要资金垫资而寻找贷款银行,签订买卖合同时确定贷款机构为中信银行,后卖方刘上任意变更中信银行为华阳银行,导致资料需要再行准备而致办理贷款手续的延期,卖方李阳同意变更华阳银行后,亦积极准备贷款手续,后顺利审核通过。

三、卖方刘上存在违反《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十五条约定的逾期交房及拉走附属财物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答辩人对此提起反诉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