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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外借款并出具欠条,妻子未在欠条上签字,该笔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吴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罗某欠款12万元。

被告吴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罗某于2015年11月向被告刘某的账户转账10万元,于2015年12月向被告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016年3月,被告吴某向原告罗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罗某现金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尽量在2016年6月份前归还。欠款人:吴某”。出具欠条后,通过被告刘某的银行账户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给原告,原告对余款12万元追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债权债务发生在被告吴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刘某未在欠条上签字,但被告刘某在原告罗某向被告吴某交付资金时提供其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该资金,在被告吴某清偿债务时又提供其银行账户向原告罗某转账归还欠款,足见被告刘某对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知情且认可。被告刘某出借银行账户供被告吴某接收原告罗某转账资金及向原告罗某转账归还欠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对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刘某应与被告吴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