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潘某支付借款本金 928 000 元及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潘某借款100万元,潘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账户向刘某转账支付 928 000元。刘某出具借条-份,载明月息贰万肆仟元正,按季付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刘某未向潘某还本付息,经潘某多次催促,刘某于2019年3月向潘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7月12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50万元,余下50万本金在2020年春节前归还本金。后刘某先后二次向潘某转账支付共计 60 000元,此后,便未再归还过款项。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本付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支付借款本金 928 000 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28000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息24000元,该约定超过法律保护的上线,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利息,系原告自身处分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向原告转账支付共计60000元,应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偿还债务,且其对该款项性质未做约定,而原告自认该笔款项为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利息60 000元,该利息应依法予以扣减。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