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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个人合伙做工程项目,共同出资、共同决策,由其中一个人张某负责具体执行。后来不知道因为何种原因,张某独占了项目,另外两人退出。他们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由张某分别给付另外两人60万元、40万元补偿款。但因过了约定时间,张某一直没有给付,他们又另签备忘录约定了补偿款的利息。后来张某分别给付了另外两人12万元、8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付。

另外两人分别向法院起诉,我的当事人便是这两个人中的其中一位。因为另外一个合伙人起诉时间早,我的当事人是对方已经调解结案后,才委托起诉。

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当事人希望也能够调解结案,本以为上一个案子调解了,这个案子也能调的,但没想到这次被告委托了一个律师出庭。我一见进门的是律师不是被告本人,就觉得大概率这次调不成了。

对方律师一到庭,交完委托手续就说当事人提出想要提管辖权异议,因为案涉协议为工程项目纠纷,应到项目所在地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有权提出的。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时间规定,即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答辩状期间一般为十五天,且作为合伙合同纠纷,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那么被告住所地便有管辖权。

因此,法官自然没有同意。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同意了法官给出的调解方案,但被告不同意,于是正式开庭走程序。

被告答辩提出不给钱的理由有二,一是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二是项目没有收益因此不应支付补偿金。但,就被胁迫这一点,并无任何证据支撑。而对于第二点,我在法庭辩论中指出,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与项目收益并无关联。

关于约定的月息2%,法官的观点是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14.6%,超过视为过高。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参照守约方所受损失确定。本案中守约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所受损失,我认为法官参照14.6%确定是合理的。

在庭前准备中,我详细问了当事人合作的项目所在地、投入资金的情况以及合作方式,在合伙合同纠纷中这些问题法官可能会询问。但没想到的是,法官只问了已经给付的8万元是通过什么方式给付的。因为当事人自己确定收到了这八万,我们在诉请中也减去了该金额,所以我没有关注这个问题。

想起之前代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代理被告。对于原告所述已经支付的金额,我方是认可的。但是庭审中,法官问对方已付款金额是否有转账记录,当时原告的律师没有准备,可能他当时和我的想法是一样的,已付款被告肯定是认的,不需要证明。

通过这个案子,我总结的两点心得是:不要预判案子是否能调解,不管什么案子都按照最坏的结果来准备;对于案件事实,没有重要与不重要之分,律师在庭前做的,就是尽量了解案件的全貌,我们无法准备预判法官会问到什么问题,只能尽最大可能把自己的准备做到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