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武店中队副中队长程雷因索取、收受他人钱财133885元,被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程雷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三千八百八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程雷,男,1982年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回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武店中队副中队长,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雷任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武店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3388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判决书共载明了程雷两笔受贿事实,其中一笔为索贿。2016年6月,程雷为给其妻子购买轿车,以借款为名,向其监管对象凤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某索要4万元,刘某应程雷要求,安排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程雷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雷在任凤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武店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4万元,收受他人钱款93885元,合计133885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程雷部分犯罪有索贿情节,对该部分犯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程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雷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雷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