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四个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涉及“邮件丢失”“销售假手机”“卖假保健酒”等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有赖多方共同参与与支持
希望广大消费者能理性维权
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大的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切莫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假冒手机,被判三倍赔偿
被告某通讯器材店是个体工商户。2017年12月23日,原告刘某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处购买一部型号为A57的OPPO品牌手机,原告刷卡支付手机价款1200元。手机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原告拿到售后维修被告知不予保修。2018年1月30日,原告将手机交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鉴定认为该手机及配套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的正品手机产品,为假冒该公司“OPPO”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销售假冒“OPP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增加赔偿价款的三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销售假冒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何认定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手机的正规进货渠道、进货票据,应对视为是明知自己销售的手机为假冒“OPPO”品牌手机,被告却故意隐瞒了案涉手机为假冒“OPP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这一重要信息,将案涉手机当做“OPPO”品牌手机进行销售,导致原告因此误以为案涉手机是“OPPO”品牌注册商标的正品手机而购买,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被告行为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案涉的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款项并赔偿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款1200元并赔偿原告3600元。
法官提醒
首先,在购买商品,特别是较贵重的商品,应当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发票或者正规的收据,核实收据或发票上的名字与商铺内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保留购买凭证,才能为下一步维权提供有效依据。本案中,消费者并没有要求商家开具发票,但是消费者在刷卡消费过程中,保留了银联刷卡的底单,底单上标明了商家的信息,由此才确定了商家的主体信息。
其次,假如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假货,首先要跟正品厂家取得联系,并尽量通过正品厂家对货物的真伪作出证明,目前厂家对于自己的产品品牌法律保护的意识比较高,如果发现市场有假冒伪劣产品,厂家都很愿意提供帮助进行维权,在确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后再找销售商进行交涉,往往维权的成功率会高很多。
邮寄车牌丢失 法院判赔偿车主损失
某陶瓷店购买了一辆二手非营运小型轿车,后办理了牌照。陶瓷店于2018年2月7日委托了邮政塘厦营业部邮寄该牌照,2月8日,显示邮件投递成功。因案涉车辆已开回陶瓷店主罗某的云南老家,故进行了收转寄处理,转寄到了云南,但在转寄过程中,邮件丢失了,邮政营业部补偿给罗某350元。2018年6月,罗某补办了车牌再次委托该营业部进行投递,投递过程中再次丢失,该营业部补偿了罗某500元。但罗某认为车牌的丢失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该营业部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无果,陶瓷店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牌照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确实会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损失。案涉车辆的车牌两次丢失的责任均在邮政塘厦营业部。但在两次丢失之间,该陶瓷店直至2018年6月才补办车牌,其怠于补办是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因,该期间应予以扣除。瓷店主张损失按1500元/月,法院认可其在合理可信的范围内,故最终酌定邮政塘厦营业部需再赔偿某陶瓷店经济损失合计6000元。
法官说法
邮政服务是最为普遍的服务之一,作为邮政服务的消费者,其应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在邮件被丢失时,邮政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邮政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予赔偿。作为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单据作为证据,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网售假保健酒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2017年5月,原告在淘宝网店铺(店面名称为温州瓯悦福品牌企业店)购买了36瓶江南鹿宝酒,单价为480元,支付宝付款共计17280元。法院经查证,涉案产品无保健食品、药品批准文号,仅有QS生产许可证,属于普通食品。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被告好西好公司购买了36瓶江南鹿宝酒。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涉案的江南鹿宝酒中铅限量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被告生产销售的普通食品添加药品,引用名著,宣传保健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露酒国家标准GB/T27588-2011的相关规定,涉案酒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作为生产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品,酒品应依法召回并向原告进行十倍赔偿。
法官说法
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购买过程中应了解清楚交易的相对方,以便产生纠纷时能找到正确的主体维权。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的交易票据及痕迹,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小票、发票及付款凭据、物流快递签收单据等。如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商家交涉的同时,做好证据的保存及抽样鉴定,为将来可能面临的诉讼作好准备。
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成功要求价款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通过鉴定确定涉案食品中铅限量值超标的情况下,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支持消费者关于价款十倍的赔偿请求,从而正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把好食品安全标准关。
买车被查封上不了牌 中介公司担责
2017年3月,王某与车主李某旗、某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王某通过该公司平台购买李某旗二手车一辆,车辆价款83000元。合同履行期间,王某发现车辆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原因为案涉车辆已于2016年11月14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查封。王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由出卖人李某旗及该公司连带承担返还已付购车款53000元的责任。
一审判决解除了三方的合同,并由李某旗承担向王某返还购车款的责任,车主王某不服,认为该公司应对返还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对卖方身份及车辆是否符合交易条件有审查义务,李某旗拟出卖的车辆在案涉交易发生前已被相关法院查封,正是因为此事由最后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未尽法定的审查义务,过错明显,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法经营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免除。通过合同约定将经营者应负的责任转嫁给出卖人,以图降低自身经营成本,但此举明显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损害购买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此应当给出否定的评价。作为二手车购买者通过各种平台开展交易时,应当具备风险意识,不要盲目相信中介公司的说辞,要懂得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敢于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自身责任,这样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
对普通市民来说
消费前仔细做好鉴别工作
挑选商业信誉良好
有相关资质的经营者进行消费;
在签订合同前
注意相关权益保护条款内容;
必要时要拿起法律武器
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