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下午,赣县区法院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2012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钟某因经营公司及偿还银行到期借款等原因陆续向刘某借款790余万元。后经结算及协商,钟某向刘某出具一张借款本息合计878万元的借条一张。同时,赣州某食品公司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向刘某出具担保书一份,同意就钟某向刘某借款一事提供保证期间为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
立案后,赣县区法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钟某收到应诉材料后,称其在农历年前摔伤了腰部至今行动不便、不宜坐车,无法参加庭审,并表示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但在与钟某聊天的语气中,承办本案的彭法官感觉钟某无奈中透着希望调解的意愿。
考虑到钟某确因伤行动不便,且生活在章贡区,以及本案诉争标的较大,若缺席审理可能无法查明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等问题,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彭法官决定变坐堂办案为带案调解。
4月10日下午,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钟某邻居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彭法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问题,阐明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与双方仔细核对借款期间的银行转账明细。
钟某表示,现在无法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系因近年经济不景气、银行收缩贷款等导致公司经营出现了困难,但一定会想办法尽快偿还借款。在了解钟某实际困难后,彭法官与刘某进行了沟通,希望刘某能够体谅钟某的困难。
经调解,双方当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钟某自愿限期偿还所欠刘某的借款本息878万元、赣州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不再要求钟某继续支付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