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在柳南法院速裁法官的主持下,两件由恋爱关系破裂引发的借贷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何某丹以何某波分别向其借款5万元、10万元拒不偿还为由诉到柳南法院,并提交了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何某波应诉后,向柳南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款项均已还清并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
当日下午,两案由速裁庭开庭审理。法官经当庭了解得知双方曾为恋爱关系,两人之间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
在当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交换后,法官对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多笔转账记录逐一进行了核实,也当庭询问了双方所转款项的性质。
由于双方曾为恋爱关系,且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的账目较为零散,法官希望通过调解使双方能够好聚好散。于是,法官告知原告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经济往来如没有借条是不予认定为借款的,且在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能够与还款对应时,也会依法扣减借款本息。
同时,法官对被告也展开调解工作,劝说被告对于一段结束的恋爱关系,双方应该理性对待,如果存在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就应该积极应对。
在法官耐心的调和下,被告最终同意偿还原告20000元并当场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完毕。双方案结事了。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容易发生无偿赠予、共同支出、民间借贷等情形,但是三者的法律后果却各不相同。
如果是无偿赠予、共同支出,其中一方就不能主张返还,如果是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则应当返还。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恋人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赠予的意思,又怕因签订借款合同而破坏双方感情,那么在转款时要表达明确,并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