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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18-031

转债代码:128034 转债简称:江银转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持股52.5%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本行原披露的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票据案有了新的进展。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143、145号

负责人:王中平

2、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337号

法定代表人:钱惠丰

(二)诉讼事由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曾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被告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导致原告垫付票款利息。

(三)诉讼请求

1、上述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涉票据业务产生的垫款合计89,793,716.02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69,728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诉讼进展

1、根据收到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垫款89,793,716.02元,并支付自各笔交易垫款之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4,493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20,784元。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行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认为上述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足,被告就案涉票据与原告之间未签署书面协议,也从未委托原告代理案涉票据业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已决定,将立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经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本行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认为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足,将立即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本行目前无法判断该案对本行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