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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16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原告承诺后,当天从银行取现20,000元交付被告,并约定余款28日交付,同年6月28日原告又从银行取现28,000元,又交付被告10,000元,合计交付被告现金30,000元后,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了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一份,但未约定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归还。

法院判决: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款30,000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法理分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