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燕,女,52岁,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路。身份证号码:442****。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52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温杏花立即归还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3421元、执行费1751元。
因被执行人张燕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2019)粤5203执571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联系人:方法官 电话:0663—359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