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萍向被告杨伟坚借款2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期限为3年,每月偿还本金72200元。被告邱志英在《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并手写“每年分红3万元整”。刘艳萍通过广发银行信用卡套现200000元,并分36期偿还,每期应还本金5555.56元、手续费1400元,合计6955.56元。同月28日,刘艳萍通过银行转账该200000元至邱志英的账户。刘艳萍已于2020年10月16日提前清偿广发银行的剩余16期的借款合计88888.80元,并自认两被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合计还款59800元。LPR在2021年1月6日为3.85%。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艳萍提供了《借条》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杨伟坚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杨伟坚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应该予以谴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案涉《借条》无效。合同无效后,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我们将会全力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
分析如下:
一、案涉《借条》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案涉《借条》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杨伟坚应当向原告刘艳萍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三、被告邱志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手写“每年分红3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被告邱志英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根据广发银行的分期明细,被告杨伟坚需每月向广发银行还贷6955.56元(5555.56元本金+1400元手续费),其已累计偿还59800元给原告刘艳萍。因此,被告杨伟坚应当向原告刘艳萍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0万元-59800元=140200元。
五、原告刘艳萍主张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但根据文中提供的信息,案涉《借条》无效,因此原告刘艳萍无权要求被告杨伟坚支付利息。
六、被告邱志英明知案涉借款系原告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杨伟坚,仍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亦存在过错。因此,被告邱志英应对被告杨伟坚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案涉《借条》无效,被告杨伟坚应当向原告刘艳萍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邱志英作为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杨伟坚已向原告刘艳萍还款59800元,还应向原告刘艳萍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40200元;原告刘艳萍无权要求被告杨伟坚支付利息;被告邱志英应对被告杨伟坚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