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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解说:最新的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答辩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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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套路贷案件少了很多,因为疫情吧,疫情对出行和工作的影响太大了。前三个月法院的立案和开庭都几乎停止了,最近才开始慢慢恢复正常工作。


现在处理的套路贷案子都是去年没做完拖到今年的。


今年套路贷少跟疫情有关,但由于经济实在太差,很多破产和跑路,因为极度缺钱才会去借钱,才会有高利贷套路贷存在的理由。所以,就业情况如没有好转,那么我觉得未来还是会有很多套路贷的案件出现。当然政府最近一两年已经在大力打击套路贷了,那是基本面大方向打击,实际上,只要有足够的利润,各种套路贷游击队还是低调地悄悄地生存在我们身边(打击诈骗但也没有完全打掉,打击赌博也没完全打掉,但他们这一行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直到消失)。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大同小异,比如利息超级高:借5万写10万借条。比如借款合同只有一份他拿着不给你(只能他起诉你但你没合同起诉不了他)。比如随随便便找个借口就说你违约要求你承担高额违约金(借5万逾期一天你就说你违约要把20万的车子赔给他)。


这种借条就是一把刀呀。绝大多数小伙伴还是有辨识能力的。少部分小伙伴我也不能说他傻,只能说他单纯未经世事,被人骗了,太容易相信人。


骗有民事上的欺骗和刑事上的诈骗,民事上主要是通过瞒,哄,诱等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通过合法形式获取不法利益,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刑事上的欺诈则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等诈骗行为非法占有财产,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要坐牢。(本文是普法性质,不详细论述)


这个案子就是借5万写10万欠条,债权人刚开始喊打打杀杀的,东闹西闹,各种骚扰手段层出不穷。但债务人实在是没钱,一分钱都拿不出,只能忍受各种不开心的催收。闹到最后,也是最有用并且是绝对有用的招数:起诉。


我给当事人量身定做的答辩状,核心要点是:1套路贷合同无效。2民诉证据法规定,原告和被告讲得都有道理,但双方都不能否定对方的论点,那就看双方证据,哪方证据强就信哪方。从证据角度来看,我方赢的概率很大(微信聊天记录里债权人已经说他自己是放贷的)。


当事人其实很想委托律师出庭,可无奈实在囊中羞涩,而且案值也太低了。律师费收贵了对你不划算,收低了没人愿意帮你干。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帮你写好答辩状,你自己出庭答辩(省钱又省事)。


以下文书,只要法官不瞎,并且如个人利益和情感上没有被他人左右,都能看得懂框架以及法律依据并做出公正判决。


但由于是当事人自己答辩,所以星星在格式上尽量按照你查来比较顺的方式写,在内容上也啰啰嗦嗦写了很多我觉得你会用得到但实际上没有太大用处的条文(比如最后那段司法监督完全没必要写)。


答辩人:XXX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答辩人:XXX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


请求事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LZ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XXXXX号的起诉,答辩如下:


事实:

原告和被告并不认识更不是朋友关系。原告是通过电话营销,街边派卡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寻找客户的专业高利贷放贷者。原被告是通过已经借有借高利贷的朋友处认识原告。


2018年8月22日,原告借出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写10万的借条以及被告的朋友XXX作为联合见证人,约定如果被告可以按时还款,只需要还款5万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在扣除3500元保证金之后,转出46500人民币到被告账户。借款合同只有一份,由原告持有。被告要求借款合同一式两份,被告持有一份,原告拒绝。但是为了可以顺利借到贷款,被告同意了原告的条件。


被告从2018年9月21日起,每月还款3500元到原告的支付宝账户.合计还款金额38500元。


直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因工作问题,开始逾期。


原告在被告逾期后,通过各种软暴力催收手段包括不限于爆通讯录,骚扰辱骂被告及其家人方式来索取不当利益。因去年公安局在扫黄打黑,原告在没取得任何有效进展后违反诚信原则无视被告已经还款38500元的事实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企图预期获利138500本金。


2020年3月4日,第一次开庭时间,原被告在法院非庭审时候进行了短暂的交流。原告主张有5万借款现金支付,书记员在多次询问现金支付的原因以及地点,原告答不上来。


后来法官说该案要延期开庭,并把被告事前准备的答辩状复印给了原告一份。所以今天第二次开庭,应当可以预见原告以及其代理律师会对现金交易以及非法放贷的事实重新解释。


理由:


壹:

答辩人认为,职业放贷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且超出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为无效合同。

2.1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问题若干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第一条第一款给套路贷做了明确定义: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资料附件1)


第三条第一款: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三条第四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假借部分银行转账部分小额现金交易借5万写10万条条等方式来达到垒高借款金额的目的。

以上套路贷的特征可以归纳为:1经营的违法性 2形式的合法掩盖非法目的 3欺诈性 4暴力性


2.2

关于原告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可以参考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已发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第二条: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第四条: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答辩人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原告涉及的案件都有:LZ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9)桂0205执1895号,LZ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9)桂0205执1894号,LZ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9)桂0205执1829号,LZ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9)桂0203XXX4227号,LZ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9)桂0204执557号之一,LZ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9)桂0204XXX1012号,LZ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9)桂0205XXX28号。


原告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地位等同于法律。浙江的地方规定和解释虽然不在广西具有指导意义,但可作为重要参考。


叁: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里的收到现金签字。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说如果按时还款,只需要还款5万元。


被告承认在普通正常的民间小额借贷里,小额现金交易是符合日常交易习惯。通常适用于只评价现金交易单一行为。


如果在一个小额民间借贷行为里同时包含现金交易,银行转账,软暴力催收(聊天记录),砍头息(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共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等,如要综合评价以上5种行为则并不符合小额现金交易借贷习惯,而是更符合套路贷的交易习惯。单一的小额现金交易则是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解释。


法官应当在向原告提醒虚假诉讼的利弊,并严格审查原告的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认为本借贷关系包含小额现金交易,银行转账,软暴力催收,砍头息,共签人等行为,综合评价证明力远远大于原告主张的小额现金交易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单一评价行为。


肆:

借款5万到账46500,还有3500元未给付,关于该款项的性质原告是认为押金。


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共签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她于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已逾期,但还未起诉)。她也未拿到借款合同,但她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以及录音亦可以做为本案押金性质的重要参考。并且原告还在聊天记录里提到:每个单子都是这样的等类似这样的话语足以证明原告的职业放贷人身份。


伍:

原告要求被告2%的月息标准给付原告,被答辩人认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且超出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并且司法解释要求对案件进行整体性否定评价。所以,原告要求利息于法无据。


陆:

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起每月还款3500元给原告,共还了38500元(证据X),并且逾期后原告一直都在催款,但现在原告罔顾事实,假装被告从未还款,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归还借条本金十万元,其行为实在恶劣,应当对其加以惩罚,严重者,应当施以刑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


柒:

2019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十类异常现象特别是民间借贷重点予以审查。并明晰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防范虚假诉讼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和监督方式。

2019年12月19日,LZ市人民检察院联合LZ市中级人民法院、LZ市公安局、LZ市司法局召开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座谈会。会议中亦明确LZ市公、检、法、司四家单位将在法定权限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定期就虚假诉讼案件查办情况、典型案例进行交流,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合力,联手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LZ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综上所述,现金小额支付,银行转账,软暴力催收,收取保证金,虚假诉讼等所有行为综合评价,证据力远远大于单一评价小额现金借贷行为,并且被告诚恳希望法院能调取原告以前在本院所有的诉讼记录结合本案来重新审查。


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涉嫌犯罪,希望法院可以中止审理,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