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钱借出去了,却难以要回,即使要回来了本金,却因为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损失了很多利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钱袋子”,请仔细阅读本文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该如何处理。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王某与原告周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工地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3.8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还清,如未履行,则按每月2%的违约金支付利息,且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但却总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3年3月20日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债权凭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提供借条以及支付凭证,双方之间逐渐形成累积数额,借条内容及签字均为被告王某出具,被告对此事实没有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照借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按每月2%的违约金支付利息”,属于对利息的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2020年8月19日后的利息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23.8万元及利息(利息支持以23.8万元为基数,月息2%,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支付原告周某花费的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
所以,借钱时一定要求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否则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求判令利息、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刘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