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八年前,我向你银行卡上存了两笔钱共135000元,那是我借给你的钱,你是不当得利,现在赶紧还钱!
被告
当时是你公司办理贷款资金不足,我给你垫的资金,帮助你贷款,后来那钱是你归还我垫的钱了,根本就不是你借给我的!
法官说法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并不存在看错账户、存错款的情形,原告在起诉状和庭审笔录中称是自己将涉案款项存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说明原告自己认可借钱给被告,现原告不以借款为由起诉被告,而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且经法院征求意见后,原告仍坚持按不当得利起诉被告,属案由选择不当,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庭审时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或借条以证明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仅提供显示存入方姓名和账户但未显示存款交易人姓名的银行业务存款凭条2张,称是被告让自己借给被告钱并存入被告银行账户,而原告并未就此说法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且银行业务存款凭条不是被告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条只能证明存款人于2011年、2013年向被告银行卡存款135000元的事实,该存款凭证仅能证明被告曾经收到过相应款项,不能直接证明该笔存款就是借款。
而原告从2013年存第二笔款到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有七八年时间,原告一直未找被告出具借据或借条,故在原告方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属举证不能,而被告亦否认原告的说法,被告答辩状及庭审中及庭审后原、被告各自发表的质证意见也可以说明涉案款项的性质存在其他可能性,故法院无法仅凭原告提供的135000元的银行存款凭条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进而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小知识
1、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 借款合同应该怎么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 诉讼时效有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