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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1年某日,被告黄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当日原告即通过ATM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借款打入被告黄某账户。后被告一直按照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自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便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本金则分文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黄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有借条及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单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已生效,原、被告就借款利息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