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可以简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份书面凭证。
小小的一份借条却有着不少陷阱,稍一疏忽,就有可能造成争议纠纷,欠债人借此否认自己的债务,给出借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在我们还为借条中“借”和“借出”这些字眼挠头时,有人就已经开始另出新招:即不在借条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那么借条上不签署自己真实姓名就可以躲过债务,不用还款了吗?
在借贷关系中签订借条的时候,有人动些歪心思,想着在欠条上写个假名字,这样的话,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了。那这些小聪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答案是涉及刑事处罚。
借钱时,在欠条上不写自己的真实姓名以此来逃避债务偿还的,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借条上耍小聪明的,不仅自己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也会给出借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对于出借人来说,借钱的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假名字签署借条,那这份借条还具有法律效力吗?借出去的钱能讨要回来吗?我们根据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这些问题。
2021年3月5日,李某因为家中装修,向同事张某借款五万元。
双方因此签订了一份借条。双方在借条中写道:李某今借到张某人民币伍万元整,月息1分,于2022年9月5日,连本带息进行还款。
至2022年3月15日,李某一直未进行还款,当天张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时,李某以家人住院急需医疗费为由,请求张某宽限还款日期,张某应允,并要求李某出具一份承诺书。
李某在承诺书中写明:
本人李某因家中装修需要特向张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保证该借条所述的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 等全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如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的义务导致出借人损失的,则由借款人赔偿出借人全部 损失。借款人承诺本承诺书由本人亲笔书写并捺印。
若借款人违背上述承诺的内容而产生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时至2023年1月,张某多次催促李某进行还款,李某以各种理由推搪。
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归还借款本金五万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张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且其未实际使用该借条。
三、对于李某和张某借条纠纷的分析思考
1、李某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身份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公民身份信息。
李某作为自然人,其身份信息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中的“其他个人信息”。
经过审查,欠条上李某的签名确实为李某本人亲自书写。
2、李某未实际使用该借条是否影响其还款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李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捺印,是其对自己代签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作为本案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在借条上签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承诺书》中也约定了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李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张某是否可以主张向李某讨要借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 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这一条法律条文,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条》《承诺书》均已成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张某可以主张让李某偿还其借款。
4、本案中,李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否可以视为对其还款责任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向李某主张借款时,李某向张某出具《承诺书》,以李某的个人名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出具《承诺书》,其实质是为自己的还款责任提供担保,且该《承诺书》系李某向张某出具,故《承诺书》是对其还款责任的担保。
因此,被告李某应在张某所欠款项的本息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用别人的钱财后,有能力进行偿还时,要及时归还欠款,只有诚信做人,在遇到困难时才能得到他人援助。
而对于出借人来说,在签订借条的时候一定要规避各种陷阱,让借钱人出具身份证件等各种证明,查验其签署姓名是否和身份证件等其他证明是否一致。
只有在事情一开始就树立防范意识,才能避免事后的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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