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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占用了出租人的资金逾期不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圣力公司向原告金驰公司租赁吊车用于恒大等工程施工。2021年8月13日,圣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材料,载明:“结算东莞金驰装卸搬运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吊车租赁费共322687元(叁拾贰万贰仟陆佰捌拾柒元),已支付50000.00(伍万元正),余款272687(贰拾柒万贰仟陆佰捌拾柒元正)。承诺2021年12月1日前付清余款。”该材料还加盖圣力公司的公章。
2021年12月8日,金驰公司委托广律师事务所向圣力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圣力公司支付租金272687元。该函件于2021年12月10日签收。
2021年12月,金驰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726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726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从2021年12月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3026.8元);被告圣力公司辩称,确认原告拖欠的租金金额为272687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之前的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并且按照(LPR)的利率的1.5倍计算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驰公司与圣力公司之间形成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经对账,圣力公司确认尚欠租金272687元并对付款时间作出承诺后,圣力公司仍未及时付清租金,故对金驰公司主张圣力公司支付租金2726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圣力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确实会造成金驰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金驰公司主张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标准方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且以本金272687元为限,对金驰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金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归纳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金驰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圣力公司是否应向金驰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圣力公司租用金驰公司吊车,并确认拖欠金驰公司租金272687元,应当向金驰公司支付上述租金。圣力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客观上造成金驰公司资金利息损失,一审认定圣力公司应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三、问题延伸:罚息的适用
关于本文题述问题,《民法典》租赁合同章节并没有明确约定,但就该问题,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则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前述案例中,原告在一审及二审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是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进行主张,即要求被告按照“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租赁合同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实践中当事人可否要求主张罚息,我们接下来根据相关判决及法律规定延伸讨论下:
1.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这个属于守约方法定的权利,合同有无约定并不会影响权利的行使。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实际是占用了出租方的资金,导致了出租方资金利息损失,出租方依法有权主张赔偿。
2.违约赔偿及违约金在民法体系中一般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目的,但对于违约方恶意违约的,也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及惩罚性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向合同相对方施加履行合同的心理压力,督促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规定的理论基础。
3.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交易合同,甚至可以说所有的有偿合同本质上都是某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则具有相当的基准作用,故《合同法》及《民法典》都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该等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而租赁合同章节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主张。
4.相关司法判例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大部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裁判,即“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于租赁合同纠纷中,从搜索到的案例看,法院基本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在是否同意支付罚息方面,支持与不支持的案例均有。
四、总结与建议
(一)总结:
1.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2.租赁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大部分人民法院都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支付逾期利息,部分法院同意罚息的主张。
(二)建议:
为避免纠纷,出租方可要求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督促承租方及时付租,但违约金的标准不宜约定过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五、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六、参考案例
1.案例1:《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聪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王聪浩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
2. 案例2: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华中铜业公司每一笔还款与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无法一一对应,故本院酌定从最后一份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后满三个月(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起,即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
3.案例3: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贵州织金龙成矿山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判决判令华瑞鼎兴公司向龙成贸易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判令华瑞鼎兴公司自本案一审受理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龙成贸易公司支付利息是正确的。华瑞鼎兴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案例4: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衡阳金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是否过高问题。本院认为,原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海峡金岸公司申请再审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认定过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故亦不能成立。”
5.案例5: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北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76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宜源公司逾期支付金钱债务,相当于其占用应予支付的资金逾期不还。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约定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折算为年化利率为182.5%,确实过高。结合上述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租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并无不当。”
6.案例6:杨晋彪诉东莞市寮步泉塘普景玩具厂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5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综合衡量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占用了出租人的资金逾期不还,故普景玩具厂的损失,应以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确定的利率所计得的利息。”
7.案例7:张娜诉王庆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18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衡量本案的实际情况,张娜逾期支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占用了王庆彬的资金逾期不还,可参照逾期贷款利率确定王庆彬的损失。即王庆彬的损失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上限50% 上浮确定的利率所计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