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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巩固成果和建立常治机制的起步之年。近年来,东莞累计摧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1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21个、涉恶犯罪团伙645个,抓获全部在逃人员145人,239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高效办理了一批线索,累计处理群众举报线索超过1300条,发放举报奖励金356.4万元。

其中,“虎门富绅水产市场涉黑犯罪团伙案”等案例被选为典型案例。南方+在此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事件经过和判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案释法、彰显法治权威。

案例一

夫妻档“黑老大”高息放贷暴力催收

没收财产千万,17人宣判获刑

“丈夫于某刚获刑15年半,没收财产600万元 ”

“妻子潘某静获刑12年,没收财产400万元”

从2013年开始,安徽籍男子于某刚及其妻子潘某静通过在东莞市厚街镇设立公司,拉拢多名亲属及其他不法分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厚街镇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于某刚等人涉黑案,案情研讨照片

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于某刚、潘某静先后在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投资设立了某投资公司。从2013年开始,于某刚、潘某静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潘某军(系潘某静的侄子)、陈某兰(系潘某静的侄媳、潘某军的妻子)、潘某彬(系潘某静的侄子)、高某松(系潘某静的外甥)等亲属、朋友、老乡等人进入上述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

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于某刚、潘某静先从方某璋、胡某、宋某均等人处募集资金,然后再以月息约3-10分的高额利息,放贷给经营资金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其中大部分为厚街镇鞋企。

于X刚等人涉黑案,涉案车辆照片

为规避法律规定,保证放贷资金和利息能够及时收回,被告人于某刚等人在跟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故意不填“还款日期”“月利息”等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于某刚等人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房子、汽车、支票、货物等财产或保证人)外,还在公司内部专门成立巡逻组,对借贷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进行严密监视,一旦发现借贷企业存在开工不足、濒临破产等迹象,于某刚就要求借贷人员立即清偿债务。

当借贷人员无力清偿债务时,于某刚就指使手下将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带到德诚公司或者附近酒店进行长时间看守(最长看守时间长达26天)、侮辱、殴打,逼迫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向亲友筹集资金清偿债务。

除上述手段外,于某刚等人还采用跟踪贴靠、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拉闸限电等方式逼迫他人还款。通过上述手段,以于某刚、潘某静为首的犯罪集团聚敛了巨额财富。

于某刚等人涉黑案,于某刚指认图片

经查,仅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9日,于某刚、潘某静与方某璋在德诚公司60号投资元,获利(利润).8元;仅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于某刚与宋某均、胡某在德诚公司62号累计投入2200万元,获利约(毛利润)9024473.73元;仅2018年,以于某刚为首的犯罪集团(德诚公司)投资元,获利(利润)约1000万元。

于某刚犯罪集团为了攫取高利贷活动的暴利,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实施非法拘禁13宗(其中涉及1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2宗,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于某刚犯罪集团在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时,因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多次触发警情,又由于于某刚犯罪集团长期未得到打击,赵某娟等多名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甚至被迫离开厚街前往异地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刚作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潘某静作为组织者,纠集多名不法分子,已经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运转,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东莞市厚街镇称霸一方,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于某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潘某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按其所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他15名人员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2020年8月26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17人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潘某静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元至5万元不等。2020年9月2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某刚等人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暴力驱逐竞争者,拉拢公职人员

垄断汽车修理涉恶团伙主犯被判六年

邱某远系东莞市虎门镇北栅某汽车维修厂经营者,郑某东、黎某超、陈某学、梁某维、梁某娇系在东莞市虎门镇威远高速事故临时处理点(以下简称“威远事故处理点”)开展业务的保险外拓员。

为达到垄断汽车修理业务的目的,自2016年7月份开始,邱某远、黎某超等人,以利润分成方式,雇佣被告人王某峰、贺某康、刘某振、刘某军等人,采用言语威胁、使用暴力等方式,对威远事故处理点的其他保险外拓员进行驱赶,强行垄断该点的事故车辆维修业务。

案件研判

2016年8月,郑某东、陈某学、梁某维、梁某娇通过郑某彭找到温某亮,由温某亮出面与邱某远等人谈判,最后达成协议,双方轮流共同垄断威远事故处理点的事故车辆维修业务。郑某东、陈某学、梁某维、梁某娇采用利润分成或每月支付1万元左右固定工资的方式,雇佣温某亮等多人,采用言语威胁、使用暴力等方式,对威远事故处理点的其他保险外拓员进行驱赶。其中,郑某东、陈某学、梁某维、梁某娇等负责组织沟通、参与驱赶、拉业务等,温某亮等负责看场子、驱赶他人等。

期间,邱某远、黎某超、王某峰等人员,时分时合,多次采用言语威胁、使用暴力等方式,对被害人林某全、李某武等人进行驱赶或要求其交返点费。其中,被害人林某全在该事故处理点做车辆维修业务,先后多次向邱某远等人支付返点共计约10558元,向郑某东等人支付返点共计约1万元。2017年3月14日,被害人阮某在该事故处理点办理业务时,遭到邱某远、郑某东等20余人驱赶,后被人持木棍、刀具殴打,致其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指认作案现场

此外,自2011年起,邱某远、郑某东等人为垄断广深高速、广深沿江高速虎门段事故车辆维修业务,除了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对在事故临时处理点招揽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驱赶,同时,为得到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提供便利和帮助,以“业务回扣”“节日红包”等形式给予交警好处费。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邱某远、郑某东等人给予交警陈某等5名交警(另案处理)好处费合计40余万元。陈某等5人则在太平高速大队负责交通事故执法处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提供交警值班表、事故车辆信息、创造拉业务的商谈机会等方式,为邱某远、郑某东等人提供帮助。

2018年12月28日一案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远、王某峰、黎某超、贺某康、郑某东、陈某学、梁某维、梁某娇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郑某东、陈某学、梁某维、梁某娇、邱某远、黎某超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还同时构成行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法院依法判处邱某远犯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郑某东犯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8万元不等。

7月31日,收到受害人送来锦旗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记者】于羽佳

【作者】 于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