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关注已久并倾注了大量心血的杨某俭被控诈骗罪一案经过旷日持久地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历时四年终于尘埃落定,二审法院判决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改判其构成非法吸纠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消息传出,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不到两天时间,仅在今日头条展现量即达到3.6万次,回复18次,点赞25次,这体现了大家对杨某俭一案的关心,也体现了大家对本律师的关心,对中国法治的关心,本律师在此向大家深表谢意。同时也有些网友对案件提出了一些疑问,本律师在这里一并回复大家:
其一,本律师都做了哪些辩护工作?
本律师自2017年11月29日接受杨某俭家属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辩护人。在审查逮捕阶段,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和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后意外得知侦查机关移送呈捕的罪名除了诈骗罪以外,还有骗取贷款罪,本律师连夜又加班加点撰写了《关于杨某俭从信用社贷款120万元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了其涉案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及不构成其他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邻罪名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仅批捕了诈骗罪一个罪名,对于骗取贷款罪及其他罪名未予批捕。批捕后,本律师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杨某检不构成诈骗罪应撤消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河南中赢旗胜律师事务所孙湘航律师加入辩护队伍,我们二人团结协作,分工配合,展开辩护工作。本律师先后向检察机关先后提交了《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起诉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三)》,针对在会见过程中杨某俭提出的其家中有价值不菲的房产、钧瓷等相关财产的情况,本律师又先后向办案机关四次提交书面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查核实评估杨某俭名下的房产、钧瓷、存款及对外有效债权、合法债务等相关情况,确定其是否严重资不抵债,是否具有偿还涉案款项的能力;同时还申请调取杨某俭与被害人李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核实真实借款数额。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机关调取了杨某俭在当地的数套房产信息,提取了杨某俭存在其亲属处的价值不菲的钧瓷,同时调取了杨某俭享有对他人的六百余万元的有效债权,初步证实杨某俭在借款时具有相当实力,具备偿还被害人债务的能力。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本律师先后向法庭提交了七千余字的《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词(庭前)》、一万余字的《杨某俭被控诈骗罪一案质证意见》,并克服重重阻力,成功地对杨某俭进行了发问,搞清楚了案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经过认真的法庭举证、质证,在法庭上脱稿发表了近四十余分钟的辩护意见,全面阐述了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犯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观点。庭后又根据庭审情况,撰写了万余字的《关于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庭后)》,并快递寄送案件承办法官。遗憾的是,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签收的当天,便迫不及待地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杨某俭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当事人及家属不服,委托我和孙律师提起上诉,本律师加班加点为其起草了累计28页,一万五千余字的上诉状,代其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毅然决定开庭审理(在刑事二审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书面审,开庭审理的不到5%),在法庭上,本律师和孙律师作了坚决的无罪辩护,全面阐述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经济纠纷,被告人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在法庭上列举了一审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的作法,引起旁听人员的强烈共鸣。后二审法院裁定撤消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由另外一位辩护人孙律师担纲辩护,本律师退至幕后提供技术支持,本律师将办案过程中撰写的的累计十四篇十一万余字的原一审、二审辩护意见、上诉状、质证意见及本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辩护意见、法律意见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豪无保留地提供给孙律师供其参考,同时多次与孙律师电话沟通交流案情,帮助制定辩护方案,理清辩护思路,为办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依然判决杨某俭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经过旷日持久的二审,二审法院终于判决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改判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详情见下表)。
文书名称 | 篇幅 | 呈递机关 |
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 累计7页4920字 | 当地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人员 |
杨某俭从信用处贷款120万元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 累计6页,3850字 | 当地检察院审查逮捕办案人员 |
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撤消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 累计7页4906字 | 侦查机关 |
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 累计32页,12895字 | 检察机关 |
关于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补充) | 累计10页,5987字 | 检察机关 |
关于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三) | 累计27页,9501字 | 检察机关 |
杨某俭被控诈骗罪一案调取证据申请书(调查核实其资产) | 累计3页,2056字 | 检察机关 |
杨某俭被控诈骗罪一案调取证据申请书(调查核实杨某俭与被害人李某之间银行交易明细及调取杨某俭手机短信) | 1页,1549字 | 检察机关 |
第三次调取证据申请书(调查核实杨某俭及同案童某个人资产及债权、债务) | 3页,2060字 | 检察机关 |
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词(庭前) | 60页,22327字 | 一审法院 |
杨某俭被控诈骗罪一案质证意见 | 40页,12979字 | 一审法院 |
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 28页,14986字 | 二审法院 |
杨某俭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的二审辩护词 | 41页,19004字 | 二审法院 |
不完全统计:累计14篇,共263页,117020字 |
其二,杨某俭案件是否涉及套路贷?
作为杨某俭的辩护律师,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本案涉案人员只有两个,即杨某俭和其同案童某,被害人只有一个,即李某。二人根本不懂网络,也从来没有开设任何网贷平台,更没有通过网络对外贷款放款,他们和李某云之间就是简单的借款关系,而且杨某俭和同案童某是借款人,根本不是放贷人,也不存在任何套路贷的行为,网上流传的所谓豫商贷等网络借贷行为与杨某俭无关。
其三,杨某俭被判非法吸纠公众存款罪是否获得轻判?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上述可知,诈骗犯罪的刑期相对来讲,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而且本案中,原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俭有期徒刑13年,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比原刑期低了8年,是否获得轻判不言而喻。
其四,杨某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现有材料看,杨某俭确实向约十多人借了款,杨某俭没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没有公开对外宣传,而且杨某俭和这些出借人都是朋友、同学、亲属关系,关系极其密切,不存在公开对外吸收不特定社会人员的存款的行为,也没有公开对外宣传,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同样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于杨某俭是否申诉,由其本及家属决定。
其五,杨某俭是否骗了很多人?
从卷宗材料看,杨某俭不存在任何诈骗行为,其确实借了十几个人的款项,债权凭证是真实的,借款去向也是清楚的,他本人没有占有上述款项,而是转借给当地的一些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出借人对此是清楚并同意的,不存在欺诈的情形,部分被害人也认为杨某俭向其借款是民事纠纷,认为杨某俭没有欺骗他们。在借款时,杨某俭经济状况极好,一直主动偿还利息和部分本金。后因金融危机,当地企业大量停工,导致杨克俭放出的款项无法收回,导致本案涉案350万元款项无法偿还,也导致向其他人借的款项也无法偿还。直到案发前,他对外仍有大量有效债权,在当地仍有多处房产,还有大量的价值不菲的钧瓷(大约价值四百万元左右),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一些债务人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也作出了民事判决,目前正在执行阶段。本案只有李某一人报警,其他债务人均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办案机关认定的被害人也只有李某一个,认定的涉案金额也只有杨某俭借李某的350万元,其他借款人均未认定为被害人,所借款项也没有列入涉案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