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只有弄清楚合同履行地,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问题。
一、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认定。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怎么认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规定》第 3 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借贷合同中的“接受货币一方”,并不限于出借人住所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合同履行地。
1、若出借人以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而起诉借款人的,则出借人住所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
2、若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足额出借款项而起诉出借人的,则借款人住所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
因此,作为出借人准备起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时,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出借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具体向哪个法院起诉,出借人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