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刚(身份证号码:6101262)、席建伟(身份证号码:6103243):
本院受理原告叶艳莉、李昊臻诉你们、王小永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该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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