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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雪峰等4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一案,主犯李雪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此案是该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李雪峰等人涉“套路贷”犯罪线索后,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后破获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雪峰自2012年起从事民间借贷。2015年12月,李雪峰以周某、缪某名义注册成立铜陵市某商贸公司,公司实际由李雪峰负责经营管理,从事民间借贷。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雪峰带领被告人李某、缪某等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以“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由李雪峰提供资金,李某、缪某等人负责对外放贷,缪某等人负责联系介绍客户和后期本金、利息催收,由李雪峰负责审核,由李某负责签订借条和放款。自2014年起,被告人李雪峰雇佣指使被告人张某等人,采用上门滋扰、纠缠、殴打等手段催收债务和高额利息。

法院还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得到伪造的铜陵市公交IC卡100张,合计面值12600元,李某将100张假公交IC卡对外贩卖,非法获利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李某、缪某等人,在对外高利放贷过程中,设计多种“套路”陷阱,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雪峰为追索债务,纠集指使被告人张某等人多次采用上门滋扰、纠缠、殴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偿还债务和高息,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雪峰纠集李某、张某、缪某等人,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公交IC卡而对外倒卖,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