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法院综合审判庭充分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抓住矛盾症结,抽丝剥茧式理清案情脉络,综合考量认定证据性质,成功调解一起因油料买卖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发回重审案件,结束了当事人持续一年多的诉讼,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庄严承诺。
被告因经营油脂厂于2016至2017年向原告借款数十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清付了一定利息,但未清偿完毕,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原告曾向被告出具8万余元收据,并载明之前所有票据和条子全部作废,故被告以此认为双方债务已经结清。原审认为,8万余元收据系双方买卖油款形成,与案涉民间借贷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双方未对油款抵偿借款达成一致意见,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而对原告欠付被告油款未予涉及,被告不服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欠付被告油款是客观事实,原被告又有用其抵扣借款的交易习惯,应与借款合并审理,因此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中,双方仍然争议较大,对8万余元收据中的“全部作废”各执一词、观点对立。原告认为是双方油款在某一时间节点的结算条据,只用以抵扣借款,而被告并未结清借款;被告辩称该收据是对借款、油款等全部债务的结算,且已现金支付,双方已无债务。同时,被告又提出双方经济往来除过上述事实,还有收据出具后原告在被告处持续拉油产生的20万余元欠款,这部分应该用以抵扣借款。
对此,法庭要求双方提供付款明细、拉油票据等证据,通过多次对账还原案件事实,并将调解贯穿其中,纾解当事人对抗心理。最终,双方对欠付油款数额达成一致,8万余元收据性质得以确定,该收据是前期油款的结算,并非全部债务的结清。面对清晰的账目,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法官当即寻找折中点,提出调解方案,通过多次磨合,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尖锐矛盾得以妥善处理,做到了“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温度。
办案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出具条据时应准确、清楚表述事项内容,以避免纠纷发生,有效保护自身权益。(通讯员:王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