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辩词系列之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代理词
这是一起执行衍生诉讼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2021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了恢复执行的申请并立案受理,2021年6月24日,原告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约定:“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财产,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原告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了案涉房产并提起诉讼。最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关于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的诉讼请求,并且确认被告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份额。这个案件,对逃避执行或正在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人,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意义。在法院执行局不负责析产的情况下,原告通过执行衍生诉讼,也为法院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下是代理词全文:
一、案涉房产是被告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案涉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不予采信。
通过原告提交的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可知二被告于199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15日,女方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郑州市的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其名下。2021年6月24日,二被告办理离婚。从时间先后来看,女方在婚后的第13年才购买案涉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该案涉房产系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二被告于2021年6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就明确指出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案涉房产,在双方离婚后归其女儿所有。由此可见,案涉房屋确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案涉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即便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女方出资购买的案涉房产,但是其也无法证明女方购买房产的资金属于其个人财产。
二、被告明知欠付原告借款的情况下,且在原告恢复执行后不久,就将其享有50%份额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女儿,其意图明显是规避法院执行、逃避债务,此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其离婚协议中相关转让条款。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偿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2021年6月11日,法院依法对原告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受理。在恢复执行立案后不久, 2021年6月24日,被告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案涉房产归女儿所有。可见,被告在得知恢复执行程序后,为规避法院的执行以及逃避债务,才将其享有50%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无偿转让给女儿。被告明知自己还欠付原告借款分文未还,其将自身的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原告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屡次终本。因此,原告可依据《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无偿转让自身财产给其女儿的相关条款。
三、原告完全具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四个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本案中,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其女儿。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发生在前,被告的无偿转让行为发生在后。
3.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乏足够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导致自身财产的明显减少,且减少后其缺乏足够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另外,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债务人的被执行信息,截至目前,被告有300多万债务尚未履行。
4.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案中,原告今年才知道被告将自身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女儿的行为即撤销事由,至起诉之日未满1年。
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原告为本次案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皆是债权人原告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