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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观点消息:借贷纠纷法庭调查取证申请,民间借贷调查取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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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头紧的时候向亲朋好友借钱无疑是最方便的渠道,但是由于大家都是熟人可能因为注重感情所以不好意思留下借钱证据。

常常口头上说一句,直接转账或者现金交付,因此导致实践出现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的人却是“虱子多了不怕痒”债主多了也不着急还。

这时候感叹遇人不淑、识人不善没有作用,重要的是要及时止损,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民间借贷中的证明

什么叫做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仅仅是指人与人之间进行的借款活动吗?

事实上,民间借贷包括人与人之间进行借款活动、人与公司或组织之间进行借款活动、公司或组织与公司或组织之间进行借款活动。

但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贷款发放等业务则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借款关系中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即如何判断原告被告之间的金钱往来是不是民间借贷:证据为债权凭证

如果原告拿着诸如借条等能够证明他享有债权的凭证来法院起诉,那么即使债权凭证上没有原告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推定。

如果被告这时不认可,仅仅是口头反驳是无效的,需要拿出实际的证据来进行抗辩。证据为转账凭证,如果原告只拿着诸如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的转账凭证来法院起诉。

被告提出证据证明了这份转账记录是和原告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金钱往来,跟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不是一回事,那么这时候证明责任就会回到原告身上。

“谁主张,谁举证”为民法中的举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借了他的钱,因此原告需要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给没给钱)和借款的数额(给了多少钱)进行举证。

被告主张现在债务不存在,那么是否还款(还没还钱)、还了多少钱、还钱时间等都需要由被告举证。

二、案例(孤证的证明力)

1.案件情况:

2017年7月大壮因为大俊欠其18000元欠款不还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二人是朋友关系,大壮拿出借条作为证据,上面写道“今借到大壮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借款人:大俊。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庭审过程中,大俊声称借条不是他写的,并且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上相对照,表面看起来是有些不一样。

但原告说这是因为被告故意改变字迹,混淆视听,并且坚持说欠条是被告亲手所写,并且对被告借款的时间和经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又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官向双方释明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双方都要求对方承担笔迹鉴定费用,最终没有进行笔迹鉴定。

2.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俊有没有欠大壮钱,也就是二人的借款关系是否存在呢?本案的关键物证是大壮出示的借条,但借条无法辨别真伪,案件仅有一个关键物证且难辨真伪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作出判决?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只有借条而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被告如果主张借款行为还没有发生并且有合理理由。

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账户金额的变动、当地的交易习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借款金额大小、证人证言等综合因素判断借款行为是否存在。

因此原告提供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上述的民法证据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被告欠自己钱并且出示了欠条,这时原告已经完成了属于他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主张自己没有欠原告钱。

他应该证明欠条是伪造的,如果被告不愿意申请笔迹鉴定,即没有完成属于自己的证明责任,那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元。

大多数观点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第一,被告认为借条是伪造的不是一种独立的主张,而是对原告的反驳,因此原告有证明自己证据真实的责任。

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是说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借款的交付,因此原告不仅要提供借款凭证,也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明。

第三,原告只提供了单一证据且这个证据的真伪无法辨认此时自然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三、合伙关系和民间借贷的区分

从目的来看,双方争议款项一开始的适用目的决定了行为性质,合伙关系一般都是签署了合伙协议,有共同的经营行为或者投资目标,这些都可以证明是合伙关系而非贷款关系。

从钱款的使用来看,这笔钱是专用于收钱方的私人事务还适用于特定的共同投资、经营。特殊情况,当事人签订了合伙协议。

但只是一个虚假的合伙协议其真实目的在于保证欠款的偿还,这种虚假行为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签订合伙协议的一方只享受分红不承担风险,这个行为也会被认为是民间借贷。

责任分配:一方提供已经签订的合伙协议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文件,则认定为双方为合伙关系。

但是另一方能提供欠款凭证(借条等)并且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也不参与分红,则认定为民间借贷。

四、总结

对于民间借贷的案子法官需要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运用生活经验和结合案件细节进行判断。

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做到有法律也有温度。当事人也要及时保存好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