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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信息:湖南醴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湖南醴陵2007年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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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被告杨甲、杨乙、巫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后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案件圆满结案,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杨甲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处办理了汽车分期的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同时也签订了抵押合同,杨乙、巫甲作为共同偿还人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字,愿意共同偿还债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醴陵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信用卡透支了110000元购买起亚K5小车一台。三被告借款后应当按月偿还透支款,但三被告却从2014年4月14日开始逾期还款,至2016年6月27日,共拖欠信用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45660.21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三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45660.21元(暂计算到2016年6月27日止,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于每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如三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被告杨甲所有的小车在上述债权内具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