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拿着借条起诉女方索要3万元本金及利息,女方辩称系恋爱期间被男方控制人身自由、以裸照视频威胁被迫出具借条,法院认可原告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考虑双方当时在上海,现金方式支付3万元被判定为“合理”,被告事后未采取报警等方式寻求救济,被告抗辩证据不足,原告诉请得到支持。
男有借条认账视频
女称遭威胁难证明
原告(男,1989年出生,吉林人),被告(女,1992年出生,辽宁人),2021年5月男方到女方老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称:二人曾是恋爱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本金3万,期限1个月,到期未还。原告提交证据:借条1张、视频1份(被告陈述向原告借款3万元)、催收电话录音1份。
被告辩称:不存在本案3万元借款及交付现金的事实,原告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被告从事网络直播与原告相识恋爱,在上海同居期间被告发现原告在卧室安装监控偷拍偷录,原告控制被告直播收入,满足原告消费挥霍。被告提出回老家,遭原告阻止。原告以裸照视频威胁,被告被迫出具借据、配合原告拍摄借款视频。2020年底被告再次提出回家,原告将被告裸照视频发给被告姐姐威胁,被告在姐姐帮助下回家,原告一直联系被告要求恢复关系,并以借据及视频威胁,遭到被告拒绝。被告提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卧室安装监控照片等。
被告姐姐作为证人出庭称:2020年9月接到原告发来一个被告裸体视频,原告称被告欠钱,但没具体说,过了几天,再跟原告联系,原告把证人微信删了,视频网址也显示“已删除”。当时感觉被告可能被控制。2020年12月,被告发微信说,她把摄像头拔了逃出来了,原告以被告裸体视频威胁,被告不敢回家。2020年10月,被告说过,如果不打欠条录视频,原告不让她回来,还要把视频发给亲戚朋友。
经质证,对被告证据,原告均不认可,认为均与本案借款无任何关联,原告并未控制被告收入,反而为被告投入大量情感及金钱。证人是被告的直系亲属,证言前后矛盾,不可信,内容与本案借款无关。
本案只审民间借贷
谁让你当初没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提供了借条及视频,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被告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照片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出具借条、拍摄视频是在受到原告胁迫情况下形成。双方当事人产生该纠纷的地点是在上海,标的3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也是合理的,被告在事后也未采取报警等方式寻求有权机关处理,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予支持,故应按照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
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
【本案判决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