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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
原告刘某某与其夫胥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给其外甥女夫妻人民币4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018年10月份,胥某某因车祸去世。外甥女夫妻在归还了部分利息后,剩余借款本息被告拖欠未付,原告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胥某某婚前收养的女儿胥某柔以其系胥某某的女儿,与继母刘某某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方诉争债权享有继承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债权原系胥某某与原告刘某某夫妻共有,胥某某与两被告系舅舅与外甥的关系。2014年4月17日,二被告向胥某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利息1%。借条出具后,被告共计支付了三年利息共计144000元。2018年10月8日,胥某某因车祸去世。剩余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拖欠,故酿成纠纷。另查明,胥某某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胥某柔自出生后不久就由胥某某收养,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一直共同生活,2003年1月21日,胥某某将胥某柔的户口登记在他和胥某某的母徐某某一起。
该院根据胥某某及原告胥某柔的亲友及当地群众的公认,证明胥某某在与原告刘春良结婚前,自胥雨柔出生后不久便将其收养为养女,共同生活,积极履行了养父的义务。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该行为发生在1992年之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前,且两原告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胥某某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进行了理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应当认定胥某某与胥某柔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综上,该院认定原告胥某柔与胥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胥某柔系胥某某的合法继承人,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享有主张债权的权利。两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其40万债务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该40万元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胥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应先享有二分之一即20万元的债权及利息,剩余20万元作为胥某某的遗产再由两原告分别继承10万元及其利息。故判决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胥某柔享受的债权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其中原告刘某某享有3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胥某柔享有10万元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