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依法向当事人李某某追缴个人所得税27万余元,目前李某某欠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已全部追缴入库。”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双峰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检察建议回复函送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手中。
今年3月,双峰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因与湖南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而起诉至法院,后该公司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并将借款本金及283万余元利息全额交付给了李某某。
“对收到的利息,李某某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免征税款的范围,当事人在取得利息所得后,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检察官向双峰县税务局函询李某某涉案利息收入纳税情况,经确认,李某某未就该笔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湖南某公司也未进行代扣代缴。
为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双峰县检察院向县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李某某的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强民间借贷合同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公民依法诚信纳税。
收到检察建议后,双峰县税务局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李某某确实有283万余元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他本人只获得了136万余元利息收入,剩余的146万余元为代收代付的利息。双峰县税务局依法约谈了李某某,告知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对其进行了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的释法说理教育。2022年10月27日,李某某到双峰县税务局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税款27万余元。
目前,双峰县税务局就湖南某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职责的违法情况函告该公司属地税务局,并对李某某代收代付的146万余元利息收入开展核查,追缴相关人员所欠税款。同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和群众的依法纳税意识。
下一步,双峰县检察院将持续跟踪监督检察建议后续落实情况,加强与法院、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个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国家税款全部足额缴纳入库,切实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