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刘某、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原告刘某、林某向法院称其与被告林某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个月,即从2020年5月38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月租7000元,押金为20000元,合同未到期或到期不续租,押金不退。”2020年8月,其因身体原因,导致无法续租,此后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表示愿意自愿补偿给被告5000元,请求被告返还剩余的15000元押金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遭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
立案时,法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到预定的开庭时间,被告林某准时到庭,但原告刘某、林某未到庭,案件承办法官裁定本案按原告刘某、林某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刘某、林某因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被视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