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来确定的。诉讼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这些权限允许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特别授权的权限范围需要明确记入授权委托书中,以便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知晓。
全权代理通常意味着诉讼代理人拥有几乎与当事人本人相同的权利。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全权代理的权限范围,因此,全权代理的权限实际上是由被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协商决定的。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采用全权代理以及具体的代理权限应由代理律师和被代表人协商决定,并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参与庭审、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综上所述,借贷纠纷案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具体的代理权限可以是全权代理、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这需要由被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协商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