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法院处理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为一笔15万元的借款产生了争议。根据案件描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6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10日.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完成了借款支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贾汪法院。
贾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根据现有证据确认了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而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基于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该案件中,被告未出席庭审,放弃了相关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这表明即使被告缺席,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依然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