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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2021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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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案例一:张某某与邵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邵某某、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某某、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3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邵某某已付利息20,000.00元)。

案例二:徐*与朱**、汤**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徐诉被告朱**、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付润辉,被告朱**、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借款人民币105,000元;二、被告朱、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徐*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0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案例三:张某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己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某乙之夫张诚利(已故)因经营生意及家庭生活所需求,曾于1992年1月两次借原告现金4000元,并于元月4日为原告出具借款手续,承诺元月10日前全清,但张诚利没有实现自己的承诺,后其与她人又长年跑在外计十余年,一直不回家,2006年张诚利回家,原告多次找张诚利追要借款,其妻张某乙于2006年8月31日还原告款500元,2007年5月份张诚利又偿还原告款500元,尚欠原告款3000元一直未予归还,2007年腊月张诚利因病去世,原告找被告追要,并经村委会干部及他人调解处理此事,均未果,原告只好求助法律,请求五被告偿所借原告的款项3000元。

判决结果: 无明确信息提供。

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的内容和判决结果。每个案例都有其特定的案情和法律依据,体现了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